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交公路發〔2005〕492號
交通部《印發收費公路 試行計重收費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上海市政工程局,天津市政工程管理局:
為進一步完善車輛通行費計量方式,規范和指導試行計重收費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我部在總結各地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的指導意見》?,F印發你們,請決定試行計重收費的地區參照本指導意見制定、完善實施方案,周密部署,穩步推進計重收費工作。
附件:關于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的指導意見
關于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的指導意見
根據《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車輛超限超載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5]30號)、交通部等七部委《印發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發[2004] 219號)以及八部委《關于印發2005年全國治超工作要點的通知》(交公路發[2005]89號)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為進一步完善車輛通行費的計量方式,降低合法運輸車輛的運輸成本,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現就收費公路對載貨類機動車(以下簡稱貨車)試行計重收費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長期以來,我國收費公路一直以車輛核定裝載質量為依據,按照車型分類的方式收取車輛通行費。多年的實踐證明,這種收費方式存在著一定的弊端:一是貨車普遍“大噸小標”,以偷逃國家規費;二是由于收費方式與車輛實際重量沒有直接的關系,客觀上形成運輸車輛“超得越多賺得越多”的超限超載經濟利益驅動;三是階梯式車型分類收費,使得貨車數量在1. 99噸等局部區間的過于集中,造成貨運車輛結構不合理;四是不能真正反映車輛對公路的占有和使用程度。為此,從2004年以來,江蘇、安徽、河南、山東、青海、四川等省市,已經先后在部分收費公路上開展計重收費試點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實施計重收費的范圍正在快速擴大。但由于各地的做法與實施模式不盡統一,個別地方甚至借機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帶來一些負面反響。因此,調整和完善現有車輛通行費的征收方式,制定統一的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的指導意見,規范和指導各地的計重收費工作,是很有必要的,也勢在必行。
(一)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的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對現有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方式進行調整和完善,建立公平、合理、科學的車輛通行費征收方式,通過經濟手段消除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的利益驅動,適當降
低合法運輸業戶的運輸成本,規范貨運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公路橋梁,保障交通安全暢通,促進交通事業健康發展。
(二)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公平合理原則。綜合考慮車輛對公路的使用和破壞因素,對行駛收費公路的載貨類機動車,按照實際測量的車貨總質量收取車輛通行費,使車輛的通行費支出與其對公路的磨損程度成正比關系,真正體現“多用路者多交錢、少用路者少交錢”的要求,確保車輛在交
納通行費上的公平合理。
——鼓勵運輸業戶合法裝載原則。試行計重收費,要充分體現鼓勵合法運輸、打擊超限超載運輸的目的。確定計重收費的費率標準時,要保證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者的收費標準和運輸成本適當降低,以保護其合法利益。
——不增加社會總體負擔原則。試行計重收費不能以增收為目的,應確保實施計重收費后總體收費水平與現行收費水平基本持平,不得增加社會總體負擔。
——引導發展原則。要通過車輛通行費征收方式的調整和優化,利用經濟杠桿,對國家鼓勵發展的推薦車型和多軸大型車輛給予適當的通行費優惠,用政策引導貨運車輛發展,優化貨運車輛結構。
——漸進試行、穩步推進原則。實施計重收費涉及面廣,影響大,特別是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經濟利益,因此,計重收費的試行和推廣必須要積極穩妥,循序漸進。要制訂周密詳實的實施方案,分階段實施,逐步擴大實施范圍,逐步加大收費調節系數,以確保政策調整
的平穩過渡和社會的穩定。
二、實施范圍
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的收費公路,方可對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車輛通行費的所有載貨類機動車試行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
三、主要措施及政策界限
(一)重新核定試行計重收費后新的車輛通行費基本費率。
1.試行計重收費將改變過去依據車輛核定裝載質量和車型分類來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做法,并以實地測量的車貨總重量為依據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車輛通行費的計量方式和計量單位都發生變化。因此,對于試行計重收費的省份,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會同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在原按車型分類費率標準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情,重新確定試行計重收費的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的基本費率標準,并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確定計重收費基本費率標準時,要符合以下原則和要求:
(1)確保本省級行政轄區內計重收費基本費率標準和單位的統一。高速公路和封閉式收費
公路的基本費率標準以元/噸公里計;開放式收費公路的基本費率標準以元/噸車次計。
(2)確保按照新的費率標準試行計重收費后的初期,總收費額與原有收費水平持平,不出現大的波動。嚴禁借機提高收費標準。
(3)確保正常裝載的合法運輸車輛的通行費收費標準在原收費標準的基礎上有所下降。
(4)確??哲?、輕車的總體收費水平明顯下降。
(5)對于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合法裝載的重車,要確定合理的收費系數,逐步降低其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以鼓勵多軸大型車輛發展。
(6)對超過公路承載能力的運輸車輛,要科學合理的確定收費系數,逐步提高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以體現其對過度使用公路的合理補償。
(二)根據車輛車貨總重合理計算確定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具體按照附件給出的公式計算確定車輛通行費)。
1.正常裝載的合法運輸車輛(以下簡稱“正常車輛”)行駛試行計重收費的公路時,其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可按如下要求計算確定:
——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閉式收費公路:
以收費站實際測量確定的車貨總重為依據,小于20噸(含20噸)的車輛,按基本費率計算確定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20噸至40噸(含40噸)的車輛,20噸及以下部分,其費率按基本費率計收,20噸以上的部分,其費率按基本費率線性遞減到基本費率的50%計收;大于40噸的車輛,20噸及以下的部分,其費率按基本費率計收,20噸至40噸的部分,其費率按基本費率線性遞減到基本費率的50%計收,超過40噸的部分按基本費率的50%計收。
——開放式收費公路:
以收費站實際測量確定的車貨總重為依據,小于20噸(含20噸)的車輛按基本費率計算確定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20噸至40噸(含40噸)的車輛,20噸及以下部分,其費率按基本費率計收,20噸以上的部分,其費率按基本費率線性遞減到基本費率的80%計收;大于
40噸的車輛,20噸及以下的部分,其費率按基本費率計收,20噸至40噸的部分,其費率按基本費率的100%線性遞減到基本費率的80%計收,超過40噸的部分,其費率按基本費率的80%計收。
2.超過公路承載能力的車輛行駛試行計重收費的公路時,其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可按如下要求計算確定:
總軸重超過該車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以內(含30%)的車輛,暫按正常車輛的基本費率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
總軸重超過該車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100%(含100%)的車輛,該車車貨總重中符合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車輛的基本費率收取車輛通行費;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費率的3倍線性遞增至6倍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
總軸重超過該車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100%以上的車輛,該車車貨總重中符合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車輛的基本費率收取車輛通行費;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100%的部分重量,按基本費率的3倍線性遞增至6倍計收通行費,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100%以上的部分重量,按基本費率的6倍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
3.對于前款確定的3倍—6倍基本費率遞增調節系數,6倍為最大基本費率調節系數值,為確保試行計重收費工作的平穩過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先確定一個小于6大于4的最大基本費率遞增調節系數值,分步實施,逐步統一。即,在明確的
過渡期內,先執行3倍至確定的最大基本費率遞增調節系數值,待條件成熟后,過渡到3倍—6倍基本費率遞增調節系數。
(三)統一并明確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
根據《公路法》以及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及《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國家強制標準(GB1589 -2004,以下簡稱GB1589國標)的要求。根據GB1589國標的規定,在試行計重收費的公路上行駛的貨車如超過如下認定標準,則被視為已超過公路的承載能力。
1. 車輛的軸載重量(簡稱軸重)認定標準:
——單軸(每側單輪胎)7噸;
——單軸(每側雙輪胎)10噸;
——并裝雙軸(每側雙輪胎)18噸(每少2個輪胎減4噸);
——并裝三軸(每側雙輪胎)24噸(每少2個輪胎減4噸)。
2.車輛的車貨總重認定標準:
——三輪貨車2噸;
——低速貨車(四輪且最高設計車速小于
——二軸貨車17噸;
——三軸貨車25噸(由二軸汽車和一軸掛車組成的汽車列車為27噸);
——四軸貨車35噸(空氣懸架、軸距≥
——五軸貨車43噸;
——六軸及六軸以上貨車49噸。
3.當車輛各軸對應的軸重認定標準之和與該車對應的車貨總重認定標準不一致時,以二者之間的較小值者作為該車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
試行計重收費的公路,以實地測量的車貨總重作為收費的依據。同時,按照軸重與總重相結合的方式,根據實際測量的各軸軸重之和(即車輛的實際車貨總重),與該車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的比較情況,核定汽車是否超過公路承載能力。
(四)規范稱重設備的安裝,加強其使用管理。
1.對聯網收費的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閉式收費公路,稱重設備應統一安裝在收費站的出口車道上,并在安裝稱重設備的前方設置必要的車輛減速裝置。
2.計重收費的稱重設備應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集中采購,所選用的稱重設備的質量和精度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
3.在試行計重收費的過程中,要加強對稱重設備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設備進行維護,以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行。特別是要會同計量部門,對稱重設備定期開展檢測和校正活動,以保證稱重設備的精度。
(五)加強試行計重收費公路的治超執法力度,正確處理計重收費與治超執法的關系。
開展治超執法是為保護公路而對行駛公路的超限超載車輛進行卸載、處罰和嚴厲打擊,是法律授權的行政行為。試行計重收費則是對收費公路通行費收費方式的調整和完善,是政府授權的經濟行為。試行計重收費、改變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方式和費率標準,能夠降低合法運輸車輛的收費標準,增大違法運輸車輛的運輸成本,通過經濟和價格手段,消除超限超載運輸的利益驅動,從而進一步鼓勵守法運輸,遏制超限超載運輸行為。因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正確處理好計重收費與治超執法的關系。
一方面,要確保計重收費與治超執法同時開展,相互促進。在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的同時,要加大治超執法工作力度,對發現的超限超載違法車輛,要依法嚴管,堅持卸載、勸返并嚴厲處罰,遏制其行駛公路,以保護公路完好,保證交通暢通。絕不能因為試行計重收費而弱化治超執法工作,同時也不能因為治超執法而忽視研究計重收費工作的試行推廣工作。
另一方面,要合理布局計重收費站點與治超檢測站點,實現計重收費與治超執法互動互補。試行計重收費的省份要逐步建立治超長效機制,在試行計重收費的公路的省際交界間、重要入口處等源頭位置,設置必要的治超檢測站點,構建治超執法監控網絡,對進入路網的
超限超載車輛實行長期有效的監控和治理。同時,對于逃避執法檢查,通過繞行、闖卡等手段擅自進入收費公路的車輛,通過提高收費的方式,進行經濟調節,形成治超經濟調節監控網絡,從而實現從行政、經濟兩個方面對超限超載車輛進行雙重監控。
(六)加強對試行計重收費公路的養護監管,明確公路經營企業的責任和義務。
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后,縣級以上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做好通行費征收方式調整、改革和過渡工作,加強對收費公路的監管力度,特別是加強對公路養護質量的監督檢查,督促公路經營企業依法履行好
公路養護、水土保持、通行服務、保障暢通等職責。公路經營企業要自覺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交通主管部門做好車輛通行費征收方式的調整與改革、路政管理和超限超載治理等公路保護管理工作。同時還應將提高違法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所增加的車
輛通行費收入主要投入公路養護與保護工作。
四、實施步驟
(一)加強組織領導,由政府牽頭、協調交通、物價、財政、公安等有關部門,形成工作合力。實施計重收費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必須按照“政府領導、部門分工、聯合行動”的原則,加強組織領導,及時研究、協調和解決試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二)制定實施意見并由省級人民政府頒布實施。為了保證計重收費試行工作能夠積極、穩妥、有序地開展,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在正式試行計重工作之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深入調研、論證,并在反復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參照本指導意見,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實施意見,并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加強宣傳教育,特別是做好事前宣傳工作。試行計重收費工作直接涉及廣大運輸業戶的利益、社會反響大。因此,在正式試行計重收費前,要高度重視并大力開展宣傳工作。
一是要制定系統的宣傳計劃,將宣傳工作貫穿于試行計重收費工作的全過程;二是在正式啟動計重收費前,要保證用1個月以上的時間集中開展宣傳工作,要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系與溝通,通過開辟報紙專欄、組織專家訪談、系列報道等形式,向社會各界廣泛宣傳相關的政策措施,為試行計重收費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三是要深入源頭宣傳,強化路面宣傳。要在計重收費公路的入口處、公路沿線、收費站口、服務區以及交通站(場)等地方,張貼公告、懸掛橫幅、涂設標語、發放宣傳資料,使廣大運輸業戶能夠了解、理解、接受、支持
計重收費工作;四是要向社會公布咨詢投訴電話,及時掌握有關信息,并為群眾釋惑解疑,協調解決試行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四)先試點后推開。實行計重收費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在正式啟動計重收費前,應先選擇條件具備的收費站,安裝、調試計重設備和計重收費軟件,進行試運行或模擬運行一段時間。通過試運行和模擬運行,一方面加強對收費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能培訓,同時對所
制定的計重收費實施方案、收費系數、費率標準以及安裝的系統和設備進行檢驗和調試;另一方面也能夠強化對過往司機的宣傳教育,確保計重收費試行得以平穩、順利推進。
(五)試行計重收費要區域聯動、集中啟動。一是已經聯網收費的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時,要力爭聯網區域內的所有收費公路同時實施和啟動計重收費工作。二是結合治理公路“三亂”、治超、運輸市場秩序整頓等專項整治工作,會同公安、物價、財政、糾風等有關
部門集中啟動計重收費工作。三是實施計重收費的省份要加強與周邊省市有關部門的聯系與溝通,爭取實現區域內同一公路聯動試行計重收費??缡^域不能夠聯動的,也應當相互銜接,相互溝通,共同做好政策宣傳、交通組織等工作。
(六)制定試行計重收費應急預案。要按照“保障暢通、確保穩定、逐步過渡、順利推進”的原則,制定試行計重收費應急預案。一是在試行計重收費的同時,在一定時期內保留收費站原有收費系統,或者提前明確通行費征收的備用方案,一旦計重收費系統出現故障無
法正常運行時,要及時啟動原有收費系統或備用方案,以確保收費工作的有序開展;二是在試行計重收費的初期,要在收費站部署一定的公安、交通執法人員,一旦出現人為堵塞交通或者其他群體性突發事件,要立即啟動預案,協助公路經營企業維持正常的交通秩序和收費
秩序;三是試行計重收費的收費站,要建立向交通、公安部門信息報告機制,及時報告出現的有關突發性事件的有關信息,同時定期報告過往車輛的超限超載運輸情況,并配合交通、公安部門開展的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七)分步實施,積極穩妥地做好相關的配套工作。各地在試行計重收費過程中,要充分考慮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長期的、分階段推進的工作方案,積極、穩妥、有序地開展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工作,避免出現大起大落的不利局面。一是在計重收費試行范圍上,各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先在高速公路上試行。待高速公路計重收費工作基本平穩后,再在其他收費公路上試行計重收費工作;二是在確定最大基本費率遞增調節系數時,要充分考慮本地區超限超載運輸車輛比例的實際,以及運輸業戶的心理承受能力,分階段選用并逐步加大
最大基本費率遞增調節系數;三是進一步加大普通公路治超工作的執法力度,同時組織引導有關部門和村民群眾在農村公路的入口等位置上設置必要的限寬、限高裝置,防止大量超過公路承受能力的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繞行、破壞普通公路和農村公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