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北 省 物 價 局
河 北 省 交 通 運 輸 廳
河 北 省 財 政 廳
冀價行費〔2010〕39號
關于我省收費公路貨運車輛計重收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河北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規定》(省政府令〔2010〕第4號)和交通運輸部《關于調整計重收費有關參數問題的復函》(廳公路便〔2010〕5號)的有關規定,經省政府批準,我們對我省現行計重收費政策進行了修訂和完善。現將收費公路貨運車輛計重收費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計重收費實施范圍
貨運車輛實施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貨運車輛實施計重收費后,車輛通行費主要依據行駛里程、車輛重量和費率系數確定。客運車輛(包括載客類汽車、手扶或小四輪拖拉機、機動載客三輪車)通行費收取仍按現行車型分類及收費標準執行。
二、計重收費基本費率標準
(一)封閉式高速公路:長深高速(原唐津)、榮烏高速(原保津)、黃石高速(原石太)、京藏高速(原京張)0.08元/噸公里,京哈高速(原京秦廊坊段)、京藏高速(原丹拉)、張石、大廣高速(原京承)0.075元/噸公里,京港澳高速(原京石、石安)、青銀、邢臨、青蘭高速(原邯長)、京哈高速(原京秦寶山段)、京深高速(原唐山西外環)、長深、宣大0.07元/噸公里,京滬高速河北段、黃石高速(原滄黃)0.065元/噸公里,黃石高速(原石黃)、衡德、唐港0.06元/噸公里。
(二)開放式普通收費公路:李家溝隧道、營澇線營子收費站計重基本費率1.0元/噸車次,其他普通收費公路收費站計重基本費率1.7元/噸車次。
本通知沒有包括的收費公路,以及新開通的高速公路、普通收費公路按省物價局、財政廳、交通運輸廳批準的計重收費費率標準執行。
三、貨運車輛計重收費標準
(一)車貨總重55噸以內(含55噸)貨運車輛的計重收費標準。
1、正常裝載(不超限)貨運車輛的計重收費標準。
(1)高速公路。車貨總質量小于或等于10噸的車輛按基本費率計費,10噸至49噸的車輛按基本費率線性遞減到基本費率的55%計費,大于49噸的車輛按基本費率的50%計 費。
(2)普通公路。車貨總質量小于或等于10噸的車輛按基本費率計費,10噸至49噸的車輛按基本費率線性遞減到基本費率的50%計費,大于49噸的車輛按基本費率的50%計費。
2、超限運輸貨運車輛的計重收費標準。
(1)超限率≤30%的車輛,正常裝載部分按遞減后的基本費率計費(車貨總質量小于或等于10噸的車輛按基本費率計費),超限0~30%部分按基本費率計費。
(2)30%<超限率≤100%的車輛,正常裝載部分按遞減后的基本費率計費(車貨總質量小于或等于10噸的車輛按基本費率計費),超限0~30%部分按基本費率計費,超限30%~100%部分按基本費率1倍線性遞增至6倍計費。
(3)超限率>100%以上的車輛,正常裝載部分按遞減后的基本費率計費(車貨總質量小于或等于10噸的車輛按基本費率計費),超限0~30%部分按基本費率計費,超限30%~100%部分按基本費率1倍線性遞增至6倍計費,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費率的16倍計費。
(二)車貨總重超過55噸貨運車輛的計重收費標準。禁止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貨運車輛行駛收費公路。對采用中途倒裝、闖卡等極端方式駛入我省收費公路的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貨運車輛,執法人員應責令其就近卸載,消除違法行為;同時,55噸以內(含55噸)部分按上述(一)計重收費標準計算確定,超過55噸以上部分按基本費率的16倍計費。
四、特殊車輛處理(含客運車輛)
(一)集裝箱車。國際標準集裝箱運輸車輛計重收費仍執行省物價局、省交通廳、省財政廳《關于我省收費公路對集裝箱運輸車輛實行計重收費的通知》(冀價行費〔2008〕4號)的規定,但車貨總重超過55噸時按本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按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應予免繳通行費和享受“綠色通道”優惠政策的載貨車輛,超限運輸時,按計重收費的計費標準全額收取通行費,不再享受減免政策。
(三)U型車。指IC卡中記載的入口站和出口站信息相同的車輛。此類車輛入出站時間在30分鐘(含30分鐘)以內的,免收通行費;入出站時間在30分鐘以上的,無正當理由和證據,按路網中距離本站最遠收費站收費標準收取通行費。
(四)無卡車。指由于車主原因,將IC卡遺失的車輛。此類車輛經系統查詢,如果入口信息與實際車輛一致,則按照實際行駛里程收取通行費;否則按路網中距離本站最遠收費站收費標準收取通行費。另外,收取IC卡成本費,每卡10元。
(五)人為損卡車。指車主持有明顯人為損壞痕跡的IC卡,導致出口無法讀取卡上信息的車輛。此類車輛經系統查詢,如果入口信息與實際車輛一致,則按照實際行駛里程收取通行費;否則按路網中距離本站最遠收費站收費標準收取通行費。另外,收取IC卡成本費,每卡10元。
(六)換卡車。指出口的車輛與出示的入口站發放的IC卡中記錄的相關信息不一致的車輛。此類車輛按路網中距離本站最遠收費站收費標準的3倍收取通行費。
(七)偽卡車。指偽造IC卡的車輛。對偽造IC卡的車輛,沒收偽卡,按路網中距離本站最遠收費站收費標準的3倍收取通行費;另外,收取IC卡成本費,每卡10元。同時,出口站將處理情況上報結算中心,偽卡持有者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八)超時車。指路網內出入站時間超過24小時以上路段內出入站時間超過12小時以上的車輛。經系統查詢,出入口信息一致,但無正當理由和證據的,按路網最遠里程收取通行費;若出入口信息不一致,按“換卡車”處理。
(九)出口闖卡車。指在出站口沖崗的車輛。此類車輛按收費標準的3倍收取通行費。
(十)經有關部門批準,持有核發的大件運輸行政許可證件的載貨車輛不做超限處理,按實際重量計費。
(十一)月票車。普通收費公路載貨車輛辦理月票的現行政策不變。符合條件購買月票的載貨汽車超限30%以上時,超限部分按計重收費標準收費。
(十二)客貨兩用車,按照載貨類汽車實施計重收費。
五、其他
(一)計費取整辦法。貨運車輛實施計重收費后,為了車輛通行費收繳便利,按照“三七作五、二八歸零”的原則確定通行費具體金額。車貨總質量不足5噸時按5噸計費;計費不足5元時按5元計收。
(二)車道收費系統采取計重和車型兩種收費方式并行使用,當計重設備出現故障時,改為按車型收費方式收費。
(三)實行計重收費后收費公路收費年限,仍按省政府路段內出入站時間超過12小時以上的車輛。經系統查有關規定執行。
六、保障措施
(一) 廣泛宣傳。計重收費政策調整將直接影響到廣大運輸業戶的經濟利益,社會反響大,事關國民經濟諸多環節和收費公路健康持續穩定發展,為保證新舊政策的順利銜 接,確保此項工作順利實施,各級交通部門要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系與溝通,多角度、全方位宣傳計重收費政策調整的內容和意義。要向社會公布咨詢投訴電話,及 時掌握有關信息,為群眾釋疑解惑,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二)實施預警運行。在調整后的計重收費政策實施前,要進行為期半個月的預警運行。通過計重收費系統稱重,向超載車主進行預警提示,公示車輛超過公路承載能力比例和計重收費應繳通行費額,強化政策宣傳,教育、勸導車主規范運輸。
(三)制定應急和保暢預案。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和保暢預案,明確責任,保障調整后的計重收費政策順利實施。遇到緊急情況,立即啟動預案,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路暢通。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執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