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劃分制度。
要逐橋劃分橋梁養護和安全運行工作責任。具體承擔公路橋梁養護和管理任務的有關單位(以下簡稱“橋梁養管單位”)是橋梁安全運行的責任主體。縣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委托承擔監管職責的公路管理機構是橋梁安全運行的監管單位。其他相關單位的責任按法律規定執行。干線公路橋梁安全運行的責任主體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確定;農村公路橋梁安全運行的責任由主體按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國辦發【2005】49號)確定,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提出具體方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專用公路養管單位是專用公路橋梁安全運行的責任主體。 對公路上的非公路交通部門養管的橋梁,由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明確養管責任單位。發生橋梁安全運行責任事故的,應按相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二、信息公開制度。
公路橋梁應統一設置橋梁信息公開牌,中橋及以上橋梁應做到“一橋一牌”。橋梁信息公開內容應包括橋名、路線編號、路線名稱、橋型、養護單位、管理單位、監管單位、聯系電話等主要信息。橋梁信息公開牌按照《橋梁信息公開牌設置要求》(附件2)設置。新改建公路的橋梁星系公開牌要在橋梁建設時同步設置;已設置信息公開牌的,待標志更新時按統一要求設置;未設置的,應在2014年底前設置完成。
三、資金保障制度。
各地在安排公路養護資金時,要根據橋梁養護工作正常開展和橋梁安全管理需要專項安排橋梁養護資金。橋梁日常養護和檢查等經常性支出由項目執行單位統籌安排,專款專用;大中修和改建等項目性支出按照養護工程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對特大、特殊結構和特別重要的橋梁,應按單座橋梁和養護作業類別安排專項養護管理資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設立專項抽檢和巡查資金,組織具備相應資格的橋梁檢測單位,監督橋梁養護管理和安全運行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對干線公路其他橋梁,清掃保潔資金可在公路日常養護資金中統籌考慮,經常檢查、小修保養和定期檢查資金由相關工作責任單位統籌安排,資金總額每年每延米應分別不低于60元、80元和100元。特殊檢查資金根據檢測內容和橋梁具體情況,按照工作需要專項安排。農村公路橋梁參照執行。同時,加大橋梁預防性養護資金投入,及時處置安全隱患,努力延長橋梁使用壽命。
四、養護工程師制度。
各橋梁養管單位和監管單位應按照《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發【2007】336號)的規定,設置橋梁養護工程師,并配備必要的技術人員協助橋梁養護工程師開展工作。橋梁養護工程師團隊應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開展工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橋梁養護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橋梁養護工程師隊伍,解決責權利不對等、待遇低難以留人等問題。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應建立獎勵或表彰機制。鼓勵各級橋梁養管單位組建專門從事橋梁養護工作的專業隊伍,加快提升橋梁養護專業化水平。
五、例行檢查制度。
橋梁檢查是確保橋梁安全運行和正常開展橋梁養護工作的基礎,是保證橋梁養護得以科學開展的前提。橋梁養管單位應按照《公路橋涵養護技術規范》(JTG H11-2004)和《公路橋梁技術狀況評定標準》(JTG T/H21-2011)等相關規定,組織橋梁養護工程師和專業橋梁檢測單位對所轄橋梁進行例行檢查。其中:經常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應增加檢查頻率,及時發現橋梁重要部件異常;定期檢查是確定橋梁技術狀況的全面檢查,應不少于三年一次,鼓勵將定期檢查打包,委托專業橋梁檢測單位實施。橋梁監管單位應按規定組織做好橋梁技術狀況的復核工作;特殊檢查應按照相關規定委托專業橋梁檢測單位及時開展,以查清病害成因、破損程度和承載能力等。
六、分類處置制度。
應根據橋梁技術狀況評定結果,分類采取不同的養護管理措施。其中:一類橋梁進行正常保養;二類橋梁進行小修,及時修復輕微病害;三類橋梁進行中修,酌情進行交通管制,及時修復或更換較大損壞構件;四類橋梁應進行大修或改建,及時進行交通管制或封閉交通;五類橋梁應及時封閉交通,進行改建或重建。公路改擴建時,應同步對危橋進行改造。對今年病害多發的橋型,應加大養護和改造力度。對低荷載、淺基礎橋梁和寬路窄橋等,應加強橋梁適應性評價,逐步提高安全運行能力。對高烈度地區橋梁,應逐步有序提升防震能力,力爭實現“大震不倒、中震可修、小震不壞”。同時,橋梁養管單位應針對自然災害和其他原因可能造成的公路橋梁安全運行事故,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針對冰凍雨雪天氣,要加強橋面防水、排水和除冰工作,嚴禁采取橋面撒鹽或鹵水等破壞結構耐久性的除冰雪措施。對特大、特殊結構、特別重要橋梁和危舊橋梁,應單獨制定應急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應急和交通組織工作井然有序。
七、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橋梁養管單位和監管單位應建立健全橋梁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大力推進公路橋梁信息化管理。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加快實現省、地、縣三級橋梁養護管理信息系統聯網工作。橋梁監管單位要以信息化管理系統為基礎,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重點監管橋梁檢查開展情況、重要橋梁和危舊養護管理情況。橋梁養管單位要按照“一橋一檔”的要求建立紙質橋梁技術檔案,做到內容完整、更新及時、方便實用。特大、特殊結構和特別重要橋梁的養管單位,要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養護管理系統和健康檢測系統。
八、年度報告制度。
各級橋梁養管單位和監督單位均要建立橋梁養護管理和安全運行年度報告制度,對所轄橋梁技術狀況、橋梁檢查和橋梁養護管理工作開展等情況進行分析和逐級上報,具體辦法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于每年3月1日前,按照《省(區、市)國道橋梁養護管理和安全運行情況年度報告主要內容要求》(附件3)向部(公路局)報送上年度本轄區國道(含國家高速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和安全運行情況年度報告。
九、定期培訓制度。
各級橋梁養管單位和監管單位要高度重視橋梁養護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不斷提升橋梁養護技術水平和專業化程度。橋梁監管、養管單位每年應組織不少于一次面向橋梁養護管理技術人員的培訓,橋梁養護管理技術人員每年參加培訓時間不少于16學時。定期培訓制度由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結合實際制定。
十、掛牌督辦制度。
為有效防范和遏制公路橋梁安全事故,各級公路橋梁監管單位要在抽檢和例行檢查的基礎上,根據橋梁安全隱患嚴重程度和養管狀況,建立橋梁安全隱患分級掛牌督辦制度。部將結合年度長大橋梁抽檢巡查等情況,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橋梁進行掛牌督辦;對存在一般安全隱患的,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掛牌督辦。橋梁養管單位要按照掛牌督辦要求,及時整治和報告隱患整改情況,嚴防橋梁安全運行事故發生。橋梁將單位要加強對整改情況的全過程監督,做到隱患不消除,掛牌不取消,督辦不停止。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認真按照本意見要求,始終把橋梁養護管理工作擺在交通運輸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進一步增強憂患意識、責任意識和防范意識,明確職責,落實資金,加強監管,常抓不懈,警鐘長鳴,努力確保橋梁安全運行,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安全暢通的交通運輸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