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省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工作,督促從事交通運輸生產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范和遏制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隱患治理暫行辦法》以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度,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全省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整改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隱患,是指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因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程等規定或由于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場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隱患治理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隱患治理工作全面負責,應當部署、督促、檢查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隱患治理工作,及時消除隱患。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廳指導全省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隱患的治理工作,設區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廳直有關單位指導管轄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工作,督促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落實重大隱患治理和報備責任。
第六條 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工作應當堅持“單位負責、行業監管、分級管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分級分類編輯
第七條 安全生產隱患按照業務領域分為道路運輸隱患、水路運輸隱患、港口經營隱患、交通工程建設隱患、交通設施養護工程隱患、鐵路運輸隱患和其他隱患七個類型,每個類型可按業務屬性分為若干類別。
第八條 安全生產隱患分為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兩個等級。重大隱患是指極易導致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且整改難度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消除的隱患。一般隱患是指除重大隱患外,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隱患。
各重點領域的安全生產隱患分級判定標準,由相應的省級管理機構組織制定并發布實施;交通運輸部重大隱患分級判定指南頒布后,其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第三章 隱患排查與整改編輯
第九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告知(預警)、整改、評估驗收、報備、考核獎懲、建檔等制度,逐級明確隱患治理責任,落實到具體崗位和人員。
第十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資金使用專項制度,保障隱患排查治理投入。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隱患的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工作機制,明確隱患排查的責任部門和人員,以及排查范圍、程序、頻次、統計分析、效果評價和評估改進等要求,規范開展隱患排查活動。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隱患的日常排查是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結合日常工作組織開展的覆蓋日常生產作業環節的經常性隱患排查活動。日常排查每周不少于1次。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隱患的專項排查是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在一定范圍、方面組織開展的針對特定隱患的排查活動,一般包括:
(一)根據政府及有關管理部門安全工作專項部署,開展針對性的隱患排查;
(二)根據季節性、規律性安全生產條件變化,開展針對性的隱患排查;
(三)根據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投入使用帶來的安全生產條件變化,開展針對性的隱患排查;
(四)根據安全生產事故情況,開展針對性的隱患排查。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隱患的定期排查是由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特點,組織開展的涵蓋全部生產經營環節、方面的隱患排查活動。定期排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工作,定期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組織對隱患進行排查治理,并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第十六條 從業人員發現隱患的,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進行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認真填寫隱患排查記錄,形成隱患排查工作臺賬,包括排查對象(或范圍)、時間、人員、安全技術狀況、處理意見等內容,經隱患排查直接責任人簽字后妥善保存。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應當按照隱患分級判定指南確定隱患等級,形成隱患清單。重大隱患應當向屬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備。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排查出的隱患立即組織整改,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隱患整改情況必須依法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在隱患整改過程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數據庫,繪制空間分布圖,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隱患排除前無法保證生產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相關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設置警示標志,加強現場監控,必要時安排專人值守;對暫時難以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加強維護、保養和監測,制定應急預案,防止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整改重大隱患時應制定專項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整改目標和任務;
(二)整改技術方案和整改期間的安全保障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保障措施;
(四)整改責任部門和人員;
(五)整改時限及節點要求;
(六)應急處置措施;
(七)跟蹤督辦及驗收部門和人員。
第二十二條 一般隱患整改完成后,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組織驗收,出具整改驗收結論,并由驗收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三條 重大隱患整改完成后,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或成立隱患整改驗收組進行專項驗收。生產經營單位成立的隱患整改驗收組成員應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和2名以上相關專業領域具有一定從業經歷的專業技術人員。整改驗收應根據隱患暴露出的問題進行全面評估,出具整改驗收結論,并由驗收組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 重大隱患整改驗收通過的,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將驗收結論向屬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備,并申請銷號。報備申請材料包括:
(一)重大隱患基本情況及整改方案;
(二)重大隱患整改過程;
(三)驗收機構或驗收組基本情況;
(四)驗收報告及結論;
(五)下一步技術、管理改進措施。
第二十五條 重大隱患整改驗收完成后,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隱患形成原因及整改工作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完善相關制度和措施,依據有關制度和規定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并開展有針對性的教育培訓。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特點,定期組織對本單位隱患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及時梳理、發現安全生產苗頭性問題和規律,形成統計分析報告,改進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隱患治理表彰激勵機制,鼓勵從業人員主動參與排查和消除隱患,并將隱患治理責任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內容納入員工崗位績效考核。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隱患治理全員參與機制,通暢投訴、舉報渠道,鼓勵從業人員對生產經營活動中隱患治理責任不落實和危及生產經營安全的行為與狀態進行投訴或舉報,并切實保障投訴或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各級工會組織發現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對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隱患,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答復。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項目發包、場地或設施設備出租的,應當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進行審查,并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事項,明確雙方的隱患治理責任。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發包項目或出租場地、設施設備。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發現隱患的及時督促整改。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大安全投入,積極應用信息化、智能化技術手段和安全性能水平高的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和新裝備,減少和消除隱患。
第四章 重大隱患報備編輯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及時報備、動態更新、真實準確”的原則,通過安全生產隱患治理信息系統向屬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及時報備重大隱患信息,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責任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對報備信息的完整性進行審查。
第三十四條 重大隱患報備信息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隱患名稱、類型類別、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及所在行政區劃、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管理部門;
(二)隱患現狀描述及產生原因;
(三)可能導致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及后果;
(四)整改方案或已經采取的治理措施,治理效果和可能存在的遺留問題;
(五)隱患整改驗收情況、相關責任人處理結果;
(六)整改期間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還應報送事故及處理結果等信息。
上述第(四)(五)(六)款信息在相關工作完成后報備。
第三十五條 重大隱患報備包括首次報備、定期報備和不定期報備三種方式。
(一)首次報備:應在重大隱患確定后進行報備;
(二)定期報備:報送重大隱患整改的進展情況;
(三)不定期報備:當重大隱患狀態發生新的重大變化時,應及時報備相關情況。
第三十六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隱患的,應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向屬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首次報備應在重大隱患確定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報備,定期報備應在每季度結束后次月前10個工作日內進行報備,不定期報備應在重大隱患狀態發生重大變化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報備。
第三十八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重大隱患專項檔案,并規范管理。
第五章 隱患治理督查督辦
第三十九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重大隱患治理督辦制度,將重大隱患整改情況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明確督促檢查責任部門和檢查范圍。
第四十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貫徹落實管理部門關于隱患治理工作部署要求情況;
(二)隱患治理責任體系、崗位制度、工作程序、檔案臺賬等建立執行情況;
(三)重大隱患報備及統計分析情況;
(四)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五)隱患告知和警示教育、責任追究情況。
第四十一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應及時告知被檢查單位,并督促其按照有關要求組織整改。
第四十二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督促檢查職責時,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或阻撓。
第四十三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督促檢查、社會舉報核實發現的未按要求有效開展隱患排查或整改的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下達督促整改通知書,明確存在問題和整改要求,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管轄權限,對管轄范圍內發現的存在重大隱患的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實行掛牌督辦。上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發現的重大隱患,應當對下一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實行掛牌督辦,責成屬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督促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按要求進行整改。
第四十五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接到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隱患銷號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驗收結論及驗收程序予以形式確認,并對形式確認通過的予以銷號,不通過的責令繼續整改。
第四十六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承擔隱患治理監督抽查、檢測和技術咨詢服務等工作。
第六章 監督管理編輯
第四十七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依據管轄權限,將不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備重大隱患等不良行為記入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及主要相關責任人的安全生產信用記錄。
第四十八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充分運用信息化、智能化和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提升安全生產隱患治理能力。
第四十九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隱患排查治理不力且滿足法律法規規定處罰條件,或未按督辦要求整改重大隱患,或存在重大隱患不能保證安全的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十條 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或生產經營單位委托承擔隱患治理相關工作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應對其承擔工作的合規性、準確性負責。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隱患治理相關支持工作,不改變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治理主體責任。
第五十一條 對發現的重大隱患未履行督辦責任、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責任人員,應依法依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編輯
第五十二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是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有關規定,對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相關業務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部門或單位。
第五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