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規(guī)范安全風險的辨識、評估和管控工作,防范遏制安全生產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水路行業(yè)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其他相關法規(guī)制度,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全省交通運輸行業(yè)安全風險的辨識、評估、管控與監(jiān)督管理。
第三條 從事交通運輸生產經營活動的企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風險管理的實施主體,應依法依規(guī)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制度,開展本單位管理范圍內的風險辨識、評估和管控等工作,落實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登記、重大危險源報備和控制責任措施,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發(fā)生。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可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協助做好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等相關支持工作。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廳指導全省交通運輸行業(yè)的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設區(qū)市、縣(市、區(q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廳直有關單位指導管轄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全省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堅持“單位負責、行業(yè)監(jiān)管、動態(tài)實施、科學管控”的原則。
第二章 分類分級編輯
第六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安全風險,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可能性。
第七條 全省交通運輸行業(yè)的安全風險按照業(yè)務領域分為道路運輸風險、水路運輸風險、港口營運風險、交通工程建設風險、交通設施養(yǎng)護工程風險、鐵路運輸風險和其他風險七個類型,每個類型可按照業(yè)務屬性分為若干類別。
第八條 風險等級按照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后果和概率,由高到低依次分為重大、較大、一般和較小四個等級。
第九條 重大風險是指一定條件下易導致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fā)生的風險,記錄符號為A,用紅色標識。
較大風險是指一定條件下易導致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fā)生的風險,記錄符號為B,用橙色標識。
一般風險是指一定條件下易導致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發(fā)生的風險,記錄符號為C,用黃色標識。
較小風險是指一定條件下易導致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發(fā)生的風險,記錄符號為D,用藍色標識。
同時滿足兩個以上條件的,按最高等級確定風險等級。
第十條 各重點領域風險等級判定標準,由相應的省級管理機構組織制定并發(fā)布實施;交通運輸部風險辨識判定指南頒布后,其有規(guī)定的依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 辨識、評估與管控編輯
第一節(jié) 辨識與評估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分為全面辨識和專項辨識。全面辨識是生產經營單位為有效掌握本單位安全風險的分布及狀況,對本單位全部生產經營活動開展的全面系統的風險辨識;專項辨識是生產經營單位為及時掌握本單位重點業(yè)務、重點環(huán)節(jié)、重點部位和管理對象的安全風險狀況,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范圍內部分區(qū)域開展的風險辨識。
第十二條 全面辨識應每年不少于1次,專項辨識應在生產經營環(huán)節(jié)及其要素發(fā)生重大變化,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時開展并按規(guī)定時限完成。安全風險辨識結束后,應形成風險清單。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的要求,針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范圍及環(huán)節(jié),編制風險辨識手冊,明確風險辨識的范圍、方式和程序,并組織本單位職工進行學習。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的風險辨識應針對影響安全生產事故發(fā)生及其危害程度的致險因素進行,一般包含以下方面:
(一)從業(yè)人員安全意識、安全與應急技能、安全行為或狀態(tài);
(二)生產經營基礎設施、運輸工具、工作場所等設施設備的安全可靠性;
(三)影響安全生產外部要素的可知性和應對措施;
(四)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工作機制、規(guī)章制度、操作規(guī)程的合規(guī)和完備性。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據風險等級判定標準(指南),對風險清單所列安全風險進行逐項評估,確定風險等級以及主要致險因素和控制范圍(措施)。
第十六條 安全風險致險因素發(fā)生變化超出控制范圍的,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組織重新評估并確定等級。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可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或成立評估組,對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的等級評定、變更和銷號進行評估,出具評估結論。生產經營單位成立的評估組成員應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相關業(yè)務部門負責人和2名以上相關專業(yè)領域具有一定從業(yè)經歷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第二節(jié) 管理與控制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據安全風險的等級、性質等因素,科學制定管控措施,嚴格落實管控責任,主動從組織、制度、管理、技術、應急等方面進行有效管控,對存在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的生產作業(yè)場所、區(qū)域、設施、崗位等實行重點管控。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風險動態(tài)監(jiān)控機制,繪制“紅橙黃藍”四色安全風險空間分布圖,按要求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進行監(jiān)測、評估和預警,及時掌握風險狀態(tài)和變化趨勢。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嚴格落實安全風險管控措施,保障必要的投入,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內。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公告制度,在醒目位置、重點區(qū)域設置安全風險告知欄,標明主要安全風險及管控應急措施、責任人、報告方式等內容,并通過制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編制安全手冊、組織講解宣傳等方式,告知本單位從業(yè)人員和進入風險區(qū)域的外來人員,指導、督促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針對本單位安全風險可能導致的安全生產事故,制定完善應急措施。當安全風險的致險因素超出管控范圍、達到預警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發(fā)布預警信息,并立即采取針對性管控措施,防范事故發(fā)生。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有效處置。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管理范圍內的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登記、管控、應急等情況進行年度總結和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采取改進措施。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單位內部安全風險的辨識、評估、監(jiān)測、管控等工作,規(guī)范管理相關檔案。
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應當單獨建立清單和專項檔案,并按照職責范圍將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清單分別報送屬地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大安全投入,積極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管控相關技術的研究與應用,降低風險等級,提升風險管控能力。
第三節(jié) 較大及以上風險管控與登記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加強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的管控:
(一)制定動態(tài)監(jiān)測計劃,按照每月不少于1次的頻次,定期更新監(jiān)測數據或狀態(tài),并單獨建檔;
(二)單獨編制專項應急措施;
(三)按年度組織專業(yè)技術人員對風險管控措施進行評估改進,并于次年1個月內通過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或其他有效渠道向屬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進行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進入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影響區(qū)域的本單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避險逃生等方面的培訓演練。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于存在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的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標明安全風險的危險特性、可能發(fā)生事故后果、安全防范與應急措施等。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將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的名稱、位置、危險特性、影響范圍、可能發(fā)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及后果、安全防范與管控應急措施等如實告知直接影響范圍內的相關單位或人員。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將本單位的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相關信息通過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或采取其他方式進行登記,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同時按規(guī)定向屬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登記信息應當及時、準確、真實。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的基本信息、管控信息、預警信息和事故信息等內容進行登記。
(一)基本信息包括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的名稱、類型、主要致險因素、評估報告,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名稱、聯系人及方式等;
(二)管控信息包括管控措施(含應急措施)和可能發(fā)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及影響范圍與后果等;
(三)預警信息包括預警事件類型、級別,可能影響區(qū)域范圍、持續(xù)時間、發(fā)布(報送)范圍、應對措施等;
(四)事故信息包括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管控失效發(fā)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名稱、類型、級別、發(fā)生時間、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應急處置情況、調查處理報告等;
(五)填報單位、人員、時間,以及需填報的其他信息。
預警信息和事故信息在預警或安全生產事故發(fā)生后登記或報備。
第三十一條 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的登記分為初次、定期和動態(tài)三種方式。
第三十二條 初次登記應當在評估確定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后5個工作日內填報。
第三十三條 定期登記采取季度和年度登記兩種方式。季度登記截止時間為每季度結束后次月10日;年度登記時長為一個自然年,截止時間為次年1月30日。
第三十四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現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的致險因素超出管控范圍,或出現新的致險因素,導致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概率顯著增加或預估后果加重時,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異常信息進行動態(tài)登記。
第三十五條 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經評估確定等級降低或解除的,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于5個工作日內通過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信息系統予以銷號。
第三十六條 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管控失效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結束后,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工作進行評估總結,明確改進措施。評估總結應報送屬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編輯
第三十七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將管轄范圍內的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納入日常監(jiān)督管理,將對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的監(jiān)督抽查列入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計劃,明確抽查比例和方式,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管控責任。
第三十八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應當按照以下主要內容進行監(jiān)督抽查:
(一)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建立情況;
(二)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登記、監(jiān)測管控措施等落實情況;
(三)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應急措施和應急演練情況。
第三十九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對監(jiān)督抽查中發(fā)現的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辨識、登記和管控等工作落實不到位的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對未建立完善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機制、崗位責任體系和應急措施的,督促整改;
(二)對未按規(guī)定開展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辨識、登記、評估、標志、告知和應急演練等工作的,限期整改;
(三)對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未實施有效監(jiān)測和控制的,列為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四)對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控制不力、不能保證生產安全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對監(jiān)督抽查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信息進行規(guī)范記錄,針對管轄范圍內的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建立檔案,妥善保存相關文件資料。
第四十一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的督查檢查工作。
第四十二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從政策、法規(guī)標準和科技項目等方面,鼓勵引導行業(yè)(領域)內安全風險管控技術裝備的研究與應用,充分運用信息化、智能化、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和先進工藝、材料、技術、裝備,提升安全風險管控水平和安全生產監(jiān)管能力。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中存在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有權向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投訴或舉報。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公布舉報電話(信箱),建立完善投訴舉報調查處理機制,并按要求進行反饋。
第四十四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擬公布的涉及國家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風險信息進行涉密評估,未經允許不得公開。
第四十五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不按規(guī)定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以及監(jiān)測、管控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的生產經營單位和相關人員,在依法依規(guī)作出處理的同時,應當記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第四十六條 受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委托承擔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支持和監(jiān)督檢查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應對其承擔工作的合規(guī)性、準確性負責。生產經營單位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安全風險管理相關支持工作的,不改變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
第四十七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存在監(jiān)督管理失職瀆職,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fā)生的,應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是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有關規(guī)定,對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相關業(yè)務工作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責任的部門或單位。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